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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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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规定,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根据所在地及伤残等级,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落实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2016年工伤津贴会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更是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从近年实践看,一般都是随着基本养老金后调整,人社部和财政部已经发出了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工伤津贴继各地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会陆续调整。请耐心等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6年江西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多少尚不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虽然已经确定按6.5%调整,但出上海市之外,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请耐心等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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