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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人员,监视居住的相关资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是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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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据笔者了解,许多检察机关大兴土木,专门为“监视居住”专门修建了“指定居所”。一些反贪部门的同志认为,由于许多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强大的社会背景,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保密性强,同时更便于审讯工作。在法律规定上,如果错误逮捕将可能引起国家赔偿,而错误监视居住却不存在此问题。犯罪嫌疑人将来如果被判处实刑,判决前被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监视居住则是每执行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实际执行中,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的精神痛苦远大于被羁押。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处于军事化管理的大集体生活中。办案单位提讯需要经过看守所办理提讯手续,有较严格的时间和程序限制。在提讯时间以外,犯罪嫌疑人可以和监室内的其他狱友沟通。近年来看守所还配备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可以随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波动,适时地进行心理治疗。而重大贿赂案件中的监视居住往往执行场所地址一般保密,犯罪嫌疑人全天候由办案人员和法警陪同,无法与其他人交流,从而使其心理上受到了不同程序的强制。故名义上适用轻于羁押的强制措施,却承受着远重于羁押的精神痛苦。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这主要是考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其离开往处或者居所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暂扣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他遵守有关规定。
采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主要是: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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