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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保密措施有哪些?

2022-06-27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据笔者了解,许多检察机关大兴土木,专门为“监视居住”专门修建了“指定居所”。一些反贪部门的同志认为,由于许多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强大的社会背景,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保密性强,同时更便于审讯工作。在法律规定上,如果错误逮捕将可能引起国家赔偿,而错误监视居住却不存在此问题。犯罪嫌疑人将来如果被判处实刑,判决前被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监视居住则是每执行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实际执行中,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的精神痛苦远大于被羁押。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处于军事化管理的大集体生活中。办案单位提讯需要经过看守所办理提讯手续,有较严格的时间和程序限制。在提讯时间以外,犯罪嫌疑人可以和监室内的其他狱友沟通。近年来看守所还配备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可以随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波动,适时地进行心理治疗。而重大贿赂案件中的监视居住往往执行场所地址一般保密,犯罪嫌疑人全天候由办案人员和法警陪同,无法与其他人交流,从而使其心理上受到了不同程序的强制。故名义上适用轻于羁押的强制措施,却承受着远重于羁押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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