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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采灌井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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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XX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第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二)地面沉降监测方案;(三)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二)在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三)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建议。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需要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经专家评审认为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的监测、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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