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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期限,工伤职工可以去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定工伤。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不再受理申请。 2.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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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如果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 在法定期间内如果发生特殊情况阻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行使权利的,应当顺延申请时限。如果没有发生阻却事由的,法定期间经过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此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受伤职工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所列举的情形,还是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性质不因是否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而改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虽然无权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但有权起诉要求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也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你的申请工伤鉴定超过一年这个问题,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对于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鉴定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七条则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那么超出该期限后的权益如何维护呢? 本人认为,伤者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的情形,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只是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时效是一年,因工受伤的性质并不因为一年时效的过去就发生转变。 因为,第十四条对属于工伤的情况规定得很明确,而且用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字眼,而不是“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的字眼,所以,只要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及十五条列举的情况,不论是否有工伤认定,工伤的性质不会因时效而转变。 《工伤保险条例》对时效进行明确规定,其用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义务人去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一年时效过后,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丧失。就劳动者而言,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只是会导致其无法获得行政救济,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如果存在法定的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如果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事由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认工伤情况,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待仲裁庭出具裁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后,直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为工伤并请求工伤赔偿。 3、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之诉,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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