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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如果没有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自己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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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受伤害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你是2008年10月发生的工伤,已经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机构将不予认定,但这并不意味你受到伤害后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你可在接到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工伤认定超过一年,一般是过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即使你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执意要申请,法院会看厂方的意见,如果厂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厂方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法院则直接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您的情况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对于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即使不按照工伤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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