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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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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保障工程价款实现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人应依法使用该项权利追索工程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1、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提出了承包人保护优先权的申请期限的问题,应当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主张优先受偿如果超出六个月的期限,法院将不予保护。不仅如此,上述规定也提醒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也就是说,由于六个期限的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时,应当为可能发生纠纷而主张优先受偿权留有时间上的余地。比如,竣工后(或者合同约定竣工)2-3个月付清除保修之外的大部分工程款。因为,通常要留有2个月的合理催告期,这样就有4-5个月的时间,加上准备诉讼也是很紧张的。因此,承包商应当在有关合同中将付款条件、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等详尽约定并尽量提前。否则,会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晚于工程竣工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六个月而无法及时主张优先权。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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