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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这样处理:1。工程结算依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有效性。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有权按合同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仍应按照终止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施工直接费外,各种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3、其他善后工作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当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成的工程和已购材料,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此外,根据《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1)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出现以下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是: (1)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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