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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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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那么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规定,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程序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尽管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听证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3、选择性: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听证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即使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程序也不能启动。 4、准司法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比较规范,如听证的受理范围、听证的时间规定、听证的公开与不公开、听证的回避制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便直接体现了听证程序送达的准司法性。相信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行政处罚的放弃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放弃听证也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过程中,还有疑问或者是在过程中遇到纠纷,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获取更为专业的法律帮助。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它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外部和要式行政行为。非行政许可就是不具备上述特点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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