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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现场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有:发生财产损失或轻微的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均无异议,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
交警在现场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有:发生财产损失或轻微的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均无异议,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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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现场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有:发生财产损失或轻微的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均无异议,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
仲裁中的简易程序是仲裁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 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 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做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1)没有人身伤亡,或者仅有轻微财产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身伤亡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如果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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