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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3、不得将通...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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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量刑步骤: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 3、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4、咨询的局限: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咨询,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所以应当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拘留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议的,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允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议的证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拘留场所的有关规定;(2)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和信件;(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4)不得调查案件,不得见证人或受害人;(5)严格保守秘密;(6)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见面和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中心。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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