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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
可以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可以具体询问办案机关,注意有无拘留通知书送达。首先,只有通过会见才能直接了解案情,从细节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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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5、严格保守秘密; 6、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拘留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议的,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允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议的证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拘留场所的有关规定;(2)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和信件;(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4)不得调查案件,不得见证人或受害人;(5)严格保守秘密;(6)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见面和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中心。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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