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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有什么注意事项

2021-12-31
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拘留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议的,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允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议的证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拘留场所的有关规定;(2)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和信件;(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4)不得调查案件,不得见证人或受害人;(5)严格保守秘密;(6)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见面和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中心。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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