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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监外执行人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参加竞选。竞选成功后,可以任职。但如果被收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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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具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监外执行人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选。竞选成功后,可以任职。但如果被收监执行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自动终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监外执行人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参加竞选。竞选成功后,可以任职。但如果被收监执行的,竞选上的职务自动终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八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1]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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