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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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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有以上(2)、(3)两种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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