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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不影响过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形中并没有拖欠物业费一项,在其他法律中也并未有相关规定。拖...
拖欠物业费一般不影响过户。所欠的物业费从法律上讲,与房产买受人无关,买方没有义务支付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买方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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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不影响过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形中并没有拖欠物业费一项,在其他法律中也并未有相关规定。拖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物业服务费欠交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欠水电费及拖物业费物业不可以停水电。对于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人只能是催缴,或者采用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交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以人身、财物受损为由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服务费。 若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给业主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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