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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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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观原因租赁人和租赁人想尽早解除合同,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很多。法律上,解除时,双方协商解除,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不承担也可以。如果提前在合同中采取一些变更措施,可以在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出现什么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承诺房屋需要拆除。承租人的工作场所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当然,如果发生这些情况,必须给对方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2、在合同中也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只要履行解除通知的手续,就不必承担违约金。相应的租赁人也可以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和预付的押金。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必须办理交房手续,清算物品,退还剩馀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有书面文件证明。无论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都保留必要的文件。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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