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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适时开展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提供心理健康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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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辩护人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社会调查,如实提供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的参考依据。调查材料不得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团体、机构派人到场。
父母或者其他在房屋装修、车辆驾驶、电器使用、食品药品使用等方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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