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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定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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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属于空白罪状,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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