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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名册,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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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二)受理;(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四)作出结论;(五)送达。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价格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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