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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正。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委托单位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应当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程序和时限,参照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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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二)受理;(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四)作出结论;(五)送达。
价格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格鉴证。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市外委托单位委托本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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