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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正。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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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的材料;(二)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目的、范围和内容;(三)价格鉴证基准日期;(四)价格鉴证依据;(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六)价格鉴证结论;(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提出异议的途径;(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九)价格鉴证人的签名;(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
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委托单位对重新价格鉴证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委托单位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最终复核裁定。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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