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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委托日...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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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程序并出具恢复价格鉴证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程序并出具恢复价格鉴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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