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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方式也就是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不同方式的保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咱这边担保的方式是哪种呢?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对宽松,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债权人欺骗担保人,骗取担保人的担保,否则,担保人一经提供担保即应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责任承担方式,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归还本金之日起,就是应该还款之日(当然要有证据证明例如谈话通话录音录像或者债权人承认),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归还本金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超过6个月,你就没有担保责任了。2、债权人同意你随时可以解除担保责任,不同意又在保证期间,就应该承担责任。3、利息不能充抵本金;4、没有小票,如果是债务人本人的银行卡,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向谁汇款了。5、没有证据,就是没有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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