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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的劳动仲裁下来了,判单位赔偿我失业保险金7728元。仲裁委说“补缴保险费的主张,是行政争议,不予支持”。我找劳动监察科,他们又说我已离单位,他们只能要求单位从现在参保,补缴我的保险,他们也无能为力。现在,我该怎么做,找法院,会不会也说是行政争议,不支持?司法实践中,这种案子是怎样判的?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支支招,将万分! zl71571于 2007-4-9 11:00 AM编辑[/i]]
时效为两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仲裁结束后,社会保障补充支付流程可以将裁决结果、工资单或银行转账流程带到社会保障站,要求公司补充支付,但属于个人补充支付的部分,个人也必须补充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自劳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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