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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最近规定,补缴社保直接到社保部门提出,仲裁不予受理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 问题一、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数项诉讼请求,其中有一项为判决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答:我们认为,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诉请中包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请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你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方式操作: 1、书面要求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目的是为将来申请劳动仲裁做准备。 2、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 在上述两项做完后,你即可以在你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即使仲裁委不受理社保补缴,也可以紧盯住社保中心不放,相信问题会圆满解决的。
我的案子的劳动仲裁下来了,判单位赔偿我失业保险金7728元。仲裁委说“补缴保险费的主张,是行政争议,不予支持”。我找劳动监察科,他们又说我已离单位,他们只能要求单位从现在参保,补缴我的保险,他们也无能为力。现在,我该怎么做,找法院,会不会也说是行政争议,不支持?司法实践中,这种案子是怎样判的?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支支招,将万分! zl71571于 2007-4-9 11:00 AM编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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