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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 二、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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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 二、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员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立案诉讼:(1)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动的;(4)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判刑规定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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