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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 二、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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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员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立案诉讼:(1)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动的;(4)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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