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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是指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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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适用时效中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申请有时效性中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一)不可抗力;(二)限制人身自由;(三)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工伤认定的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护受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护职工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的体现。
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用于时效中止中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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