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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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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贮藏、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非法经营盐数量在20吨以上2、非法经营盐的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盐的情况之一。(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殊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以下情况之一:1、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2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烟草20万支以上的;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3年内受到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在3万元以上。(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在30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械(POS机)等方法,虚构交易、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所有者支付现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超过20万元,或者超过期限的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4)非法经营外汇,有以下情况之一:1、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2、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知道是伪造的证明书、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50万美元以上3、中介人购买外汇(5)出版、印刷、复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以下情况之一:1、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公司非法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收入额在2万元以上的,公司非法收入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恶劣期刊5000份或图书2000本或音像产品20000本、电子出版物5000产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箱)以上的,公司非法经营报纸1500000份或期刊500份或图书50000份以上的,电子出版物10000份以上的出版物以上的非法出版物受到处罚。(6)非法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印、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公司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2、个人违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公司违法收入金额在15万元以上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万5千册或期刊1万5千册或图书5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千5百张(箱)以上,公司非法经营报纸5万册或期刊1万5千册或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2万册以上,非法出版物2万张(箱)。(7)租用国际专线,设置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有以下情况之一:1、经营时业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经营时业务造成电信费用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2年内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行政处罚2次以上,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次以上)国际电信业务造成的非法经营。(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1万元以上2、公司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2年内同样的非法经营行为受到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进行同样的非法经营行为4、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量刑标准: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诈骗案立案的标准是3000元,各地规定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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