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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助力车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有何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第119条第4项(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除了残疾人车和电动自行车外,其他有动力驱动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问题。是否允许给电动自行车登记(第18条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根据《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机动车通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 2、【电动、助力车上路有规定】电动车是我国的新兴产业,它的最大特点是环保,不耗费石油资源,是健康、便捷、高效的绿色交通工具。电动车是自行车的延伸产品之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总重量小于40kg,保留了自行车轻便、灵活、机动的特点,具有零排放、低噪声、低能耗、低故障、低使用费、安全易骑的优点。 2005年后,带汽油机的燃油助力车销售增多,这些助力车体形更大,马力更足,加上商家的推波助澜———“属非机动车,不用办理入户、不用上牌、不用交养路费”,为此,使用与销售是与日俱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进行全面整治。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属轻便摩托车的上牌后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3、【燃油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目前,由于不少生产厂家没有执行国家关于电动、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的生产标准,使得电动车市场鱼龙混杂。《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 W。
需要赔偿,由路的管理权人(农户)决定金额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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