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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
在违法建设拆除中,除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基层政府在职权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常组织相关单位维护拆除秩序,对于这类组织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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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中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仅仅是通过统筹协调方式促使行政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手段,该组织行为仅作用于各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故政府的组织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强拆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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