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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规关于提出行政复议的时效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得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对处理民事纠纷的决定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民事纠纷最终需要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允许复议行政裁决,可能会拖延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的行政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如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对下列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 一、专利权民事纠纷。 二是商标权民事纠纷。 事实上,如果当事人此时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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