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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执行依据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7.【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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