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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2021-01-14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引出的财产增值纠纷作出终审认定,法院认为,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专家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细化,一旦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闹成纠纷,往往是“一地鸡毛”。法院在处理此纠纷时,就得考虑一个公平原则,稍有偏差,就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本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  案例:  兰州人刘秀和王薇(二人均为化名)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有一女。同年年底,王薇怀疑在外打工的丈夫刘秀与其他女人同居,之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2007年2月,刘秀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判决时,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2001年初,刘秀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刘秀首付了7万元后向银行贷款15万元,按揭期限15年。刘秀与王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时间里,夫妻俩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款。王薇提出,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升值的,她应当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之后,经刘秀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3.1万余元。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6万多元。对此,法院支持了王薇的请求,判决房屋产权归刘秀所有,刘秀向王薇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万余元。判决后,刘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7日,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具有现实的意义,符合婚姻法的宗旨和现实中人们的价值取向。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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