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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购货凭证,是商品的销售者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是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合同履行后向服务对象出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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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规定,在目前对于我国广大消费者而言是有切实保护意义的。 综上所述,购物中心在向李某销售商品时,应主动出具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即使当时未主动开具,事后当李某索要时,也应当予以开具。
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消费者权益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对于消费者而言,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依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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