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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东西,是不是商家必须给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023-06-12
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向消费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完毕的书面凭证,一般的表现形式有发票、收据、小票、门票等。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履行、税务管理、账目管理等多种功能,不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明,更是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出于减少税款、规避责任等对经营者有利的原因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不主动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有的经营者甚至在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仍拒绝出具。此种行为使消费者无法获取交易凭证,在消费者权利受损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首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出具有具体的规定,如《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经营者还应按照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其次,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也就是说,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要求。我国对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取得发票有要求,但是日常生活中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并未要求消费者应当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有关凭证和单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主动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情况并不普遍,但是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有义务出具。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也应当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认识到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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