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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应在2年以上。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管理职务。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职岗位1个月以上,需指定专人主持日常工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合资银行、合资财务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合资机构的现任董事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简历。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更换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简历。
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合资机构的现任董事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简历。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更换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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