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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对职员的有效监管,尤其是对交易和资金运用等敏感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二)业务...
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以内开始营业。开业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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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独资机构的总管理机构的董事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简历。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更换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的外籍人员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的简历。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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