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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固定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拥有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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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有关资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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