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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 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担保物,无所谓担保,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根据司法实践,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但不包括买卖合同。
《物权法》颁布前,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上述立法中改变了原立法中的列举方式,而采用“除外”式的表述,不再对适用留置权的债权关系进行限制,即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之外,只要符合留置权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留置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先例,可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万亨液压工程机电有限公司与徐州雄鹰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以下就是适用留置权合同的相关回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但也有个生:一、是法定担保物权。二、一般限于动产,且是债权的标的,与债权关系有牵连性三、须占有标物、四、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五行使须具备法定条件。象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而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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