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
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特定物品,享有其利益,必须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其中,物质资源可以被人们控制,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东西应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可以说,除了人们的个人身体之外,所有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并可能被人们控制或控制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东西。 物权的特征是: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行使标的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 (2)物权绝对权。物权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绝对的。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权利,直接体现在财产利益上。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归属和对物价值的保证。 (4)物权的对象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体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是一个物体上不允许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4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