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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保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离职;三是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的意愿。失业保险待遇的高低和领取年限,是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来决定的,也就是缴费年限长的人,最高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每月标准也是根据自己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计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1、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现就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才能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因此,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就会封存,而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申领条件才可以。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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