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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允许增...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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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例如规定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1000元或者50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 2、起征点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例如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5000元,某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4999元,则该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不用纳税;而另一位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则应纳税额=5000×4%=200元/月。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服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一)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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