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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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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确立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规则》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在认证证据的规则上,《规则》吸纳了行政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从证据形式的种类,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认证更加规范、易于操作,有利于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证据的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向原告或其他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遵循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就不能收集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法律之所以作这样严格的规定,主要还是为了严格执行“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保证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先随意地作出行政行为,然后再去收集相关证据的现象。只有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事实作为根据,否则就严重违背了执法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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