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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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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向原告或其他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遵循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就不能收集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法律之所以作这样严格的规定,主要还是为了严格执行“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保证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先随意地作出行政行为,然后再去收集相关证据的现象。只有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事实作为根据,否则就严重违背了执法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准则。
行政复议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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