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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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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使用者的使用者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手续下,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必须在没有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使用者和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4、双方自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受到合同的限制应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使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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