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纪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在中国,纪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太多限制。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三、...
典型的行纪合同有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纪律合同的规定如下:1、纪律合同是纪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缺陷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品;不能及时联系委托人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行纪人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或者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差额的,买卖对委托人有效。行纪人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或者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殊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指示出售或买入。六、行纪人销售或购买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行纪人本人可作为买方或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的,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经纪人可以依法提交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销出售,经纪人催促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的,经纪人可以依法提取委托物。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直接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有效类型如下:一、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条件,主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尚未确定,一般必须经所有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承认才能生效;第二,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自己的认可,才能对自己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因重大误解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依法撤销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代理人无效。相对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对其损害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其法律特征包括: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9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