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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但这一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债的相对性规则。如前所述,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之债主要在合同...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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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 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2、担保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它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
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的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论是债权人变更还是债务人变更都为债的移转。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人的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债的移转仅为广义的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因而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与债务并不改变。所以移转与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不同。变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标的发生改变,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改变。 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移转既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就必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新取得债权或承担债务,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 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债的移转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谋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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