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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第一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
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第一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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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第一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师,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补助标准 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市中区、薛城区、腾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220 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沐县 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牡丹区 200 贷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第二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章《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
陕西省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劳动法 2008-09-2308:55:08阅读391评论7字号:大中小订阅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4.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答;1996年民政部《通知》内容为;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2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6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40元。四、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五、已故离休干部所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执行。六、城镇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山西省在此基础上变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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