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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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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3人以上的,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如果在企业上班,单位应承担丧葬补助金3个月工资;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社保局支付给家属丧葬补助金3倍工资,一次性抚恤金6倍工资。(供养2人支付9倍工资,供3人支付12倍工资),以上家属应在劳动者死亡后30天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述工资为本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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